罗女士和陈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,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后因感情破裂,201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,并对财产进行了约定。
离婚4年后,罗女士在整理物品时,发现了陈先生在2007年购置汽车的缴费凭证等收据。该汽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而自己直到离婚也并不知情。故3个月后,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分割该汽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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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陈先生却辩称,他购买汽车的事罗女士知情。所以她在离婚时没有提出分割这部分财产,就属于自动放弃。何况现在已经离婚4年,已超过诉讼时效,无法要求分割该汽车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
1、陈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汽车,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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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离婚时双方未分割的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。当事人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,自当事人发现次日计算。本案中罗女士在发现该车的存在3个月后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。
3、法院考虑到该汽车在陈先生处,故判决该车归陈先生所有,由陈先生给付罗女士车辆折价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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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为,该汽车归陈先生所有,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罗女士车辆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。如果陈先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罗爷法律有话说:
一日夫妻百日恩,即使感情破裂,也应好聚好散。分割财产时要互相坦诚,如一方有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另一方无论多久后才发现,都可诉至法院要求分割。但切记诉讼时效为2年,自当事人发现次日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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